巴职院党发〔2023〕17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2023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文件要求,现将自治区核准通过的《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并严格贯彻落实。
附: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中共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中共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印发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2年2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一所以工、农、商为主,面向全国招生,为社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全日制高职院校。由原巴州农业学校、巴州财贸学校、巴州技工学校、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四校合一组建而成,同年库尔勒市第十中学并入学院。2007年又挂牌成立了“巴音郭楞技师培训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运行机制。学院现为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新疆汽车职教联盟理事长、秘书长单位,巴州职业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新疆旅游教育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新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研究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学院确立了“立德铸能 求真创新”的校训、“立品格 精技艺 铸工匠”的校风、“守正固边 敬业爱生”的教风、“德能兼备 知行合一”的学风。立足巴州,面向南疆,服务全疆,已形成了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试点,高职教育为主体,职业培训及鉴定、成人继续教育并存的完备职业教育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地址
学院名称: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巴音学院)
英文名称:BaYinGuoL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悟路36号(邮政编码:841000)
第三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功能。
第四条 办学定位:以巴州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聚焦全面推进“优质校”“双高校”建设的新目标新使命,以全面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为引领,以落实“一体两翼”办学格局为主线,立足巴州,面向南疆,服务全疆,全力发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通道,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术服务并举,把学院建成疆内知名、南疆一流、巴州特色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五条 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内,根据自治区及巴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请自治区教育厅予以审核批准,努力构建全面服务巴州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带来的岗位群需要的专业体系。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七条
学院校训:立德铸能、求真创新
学院校风:立品格、精技艺、铸工匠
学院教风:守正固边、敬业爱生
学院学风:德能兼备、知行合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是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巴州党委、人民政府依法对学院实施管理,任免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保障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统计报告,审计学院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年度管理工作综合考核,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据业务类型接受自治区和巴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
巴州人民政府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保障学院发展建设用地,制定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计划,并纳入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
巴州人民政府引导和促进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单位与学院联合办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
巴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及厂矿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巴州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学院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
学院发展规划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学院各二级学院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层次和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院主要面向全疆招生,不断拓展其它省市和全国招生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学院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学生就业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选编教材,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学院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六)学院对举办者划拨的土地、经费、财产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资金等依法自主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七)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拟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其他群众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二)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建设与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教育;
(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确定大额资金使用方向;
(七)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部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决策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特殊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学院各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委会决议和学院教代会决议,实行依法治校,努力办好职业教育;
(二)拟订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报请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主持拟定和执行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领导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运行和教职工工资分配制度的落实,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上报党委会研究,人员按有关组织程序任免;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建立健全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七)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八)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处理学院涉外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副院长由自治州党委管理。学院中层干部按组织程序任命,上报州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局、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询机构,依照其工作规则对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院务委员会由学院相关党政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院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非领导职务成员比例一般不低于2/3。主任由院长担任。
院务会议根据需要,由院长主持召开,或由院长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院委托,对学院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际到会人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及其它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七)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八)审议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团结、教育、服务、引导青年学生健康成才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的主要职责
(一)在院党委指导下,研究制定共青团工作总体思路、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团员、青年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强院系两级团学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指导二级学院基层团组织和学生会、社团等学生团体开展工作,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
(五)做好团员的纳新、培训、推优、考核与表彰工作;
(六)做好团员、青年思想动态调研工作,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
(七)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志愿服务站,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八)做好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工会基层群众组织,依其章程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是专家治学的主要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对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四)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审批;
(五)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六)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七)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八)审议由学院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九)促进科研成果的转让、转化和推广;
(十)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二)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学院教务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全院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五)健全院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七)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院领导任副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教师思想政治 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制度体系建设。
(二)制定学校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划等,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
(三)统筹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体系建设,注重运用新 技术手段,强化思想引领。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
(四)严格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评价,注重运用考核结果。
(五)建立健全教师荣誉制度,统筹开展教师激励工作。
(六)协同完善教师发展体系,推动解决教师实际问题,增强教师的幸福感、获得感
(七)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强化 权益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
(八)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落实。
(九)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加强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二级学院,实行“政策导向,自主发展”的二级管理模式。各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基层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行提交至党政联席会议予以决定。会议原则由书记主持,遇书记不在,由书记委托院长主持。各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和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与规章制度;
(六)按学院授权决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负责师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提出师生奖惩意见;
(八)遵循学院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其他各项资金,管理好本单位资产、基础设施及教学设备等;
(九)积极提升本单位的办学效益,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严格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提高教职工的待遇;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二级学院的全面工作;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督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建设与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教育;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教学和科研
第三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它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
第四十条 学院全面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着力构建职业教育专业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同时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贯穿其中,形成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材审读领导小组坚持凡编必审,组织专家对备选教材进行分级分类审读,提出审读意见,并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教材选用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征订。学院党委重点对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院级督导室,负责全院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保障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与国际学术交流。学院依法保护师生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不断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构成。
第四十九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择优聘用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奖励工资及职称评定挂钩。学院按人员分类定期制定教职员工发展规划,并构建完善的培养培训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岗位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先选优、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育人为本,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遵纪守法,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
(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
(三)珍惜和保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在聘约范围内,接受学院工作安排,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就教职员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岗位职责、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学生团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经考核合格者,由学院按照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记载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学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学院学生工作的指导、组织、部署与协调,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学院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审议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学院学生工作规划;
(二)审定留校察看以上学生违纪的处理和学生违纪的撤销问题;
(三)审定院级以上优秀学生的评选结果;
(四)审定上报上级部门的学生评优、评奖工作;
(五)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六)审定学生资助与管理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七)审定学生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
(八)参与审定学生的毕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共青团指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学生申诉委员会就学生或其他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异议等做出调处,做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院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补充。学院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院的合法经费投入。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按照“四个不直接分管”要求,日常财务支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按权限、程序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各二级单位包干经费使用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六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并依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七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计划财务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二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院事务、共享学院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形成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毕业学生高质量就业。
第八十四条 学院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师资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建立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紧密合作关系,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立培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群众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八十六条 学院设立联络和服务校友的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院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它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曾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院聘为名誉、客座、兼职教授的人士以及学院认定的对学院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均是学院校友。
第八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院徽:院徽分内圆和外圆两个层次,内圆为主体图案,外圆为边框,用中英文白底蓝字标注校名。主体图案由“职业”“技术”两词拼音首字母Z、J组合,变形为孔雀图案。此图案与背景色相结合,又可视为红日、河流、沙漠。主体图案色彩为红、黄、蓝三原色。(见图1)
图1 图2
第八十九条 学院的院旗:院旗由院徽图案与旗帜背景色构成,院徽主体孔雀图案色彩为红、黄、蓝三原色,旗帜背景色为红色。(见图2)
第九十条 学院院歌:《放飞希望》(见图3)
图3
第九十一条 学院院庆日:4月22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更新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
第九十三条 学院由于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院长办公会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报巴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